課程名稱 |
民法總則 Civil Code-general Principles |
開課學期 |
100-1 |
授課對象 |
法律學院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|
授課教師 |
謝銘洋 |
課號 |
LawILS7020 |
課程識別碼 |
A41 M0110 |
班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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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分 |
4 |
全/半年 |
半年 |
必/選修 |
必修 |
上課時間 |
星期二3,4(10:20~12:10)星期四3,4(10:20~12:10) |
上課地點 |
科法一科法一 |
備註 |
不接受外系所學生選修。 限本系所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 總人數上限:45人 |
Ceiba 課程網頁 |
http://ceiba.ntu.edu.tw/1001civilAT |
課程簡介影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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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能力關聯 |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|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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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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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 |
一、課程簡介:民法是所有法律課程中最基礎的課程之一,而民法總則是民法的第一部份,也是初學法律的人最早接觸的民法課程。在該課程中會學到民法的基本觀念,包括民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、民法總則和民法其他部分的關係,也會學到應該如何適用法律。上課時除概念的說明外,也會引用相關的案例來輔助說明,讓初學者對於法律的實際運用有所認識,並做為未來繼續修習其他法律課程的基礎。二、授課大綱: 1. 概說 2.如何適用法律 3.簽名 4.意思表示之解釋 5.權利體系 6.權利主體 7.物 8.法律行為 9.期日及期間 10.消滅時效 11.權利之行使 |
課程目標 |
建立同學們紮實的民法基礎 |
課程要求 |
除期中考、期末考,外加兩次隨堂小考 |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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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ffice Hours |
另約時間 |
指定閱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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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書目 |
王澤鑑:民法總則*
黃茂榮:民法總則*
黃立:民法總則*
林誠二:民法總則講義*
邱聰智:民法總則
李淑明:民法總則*
施啟揚:民法總則
史尚寬:民法總則
洪遜欣:中國民法總則
其中打 * 號的是其中更具參考價值的。 |
評量方式 (僅供參考) |
No. |
項目 |
百分比 |
說明 |
1. |
第二次隨堂測驗 |
15% |
大約期末考前三週 |
2. |
課堂表現 |
1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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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第一次隨堂測驗 |
15% |
大約期中考前兩週 |
4. |
期末考 |
30% |
按照學校規定時間舉行 |
5. |
期中考 |
30% |
按照學校規定時間舉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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週次 |
日期 |
單元主題 |
第1週 |
9/13、15 |
一、 概說
二、 如何適用法律 |
第2週 |
9/20、22 |
三、 簽名蓋章之效力
四、 意思表示之解釋
五、 權利體系
(本週提前補課2小時) |
第3週 |
9/27、29 |
六、 權利主體 ─ 自然人
(本週提前補課3小時) |
第4週 |
10/4、6 |
六、 權利主體 ─ 法人
(本週提前補課3小時) |
第5週 |
10/11、13 |
(本週老師出國開會,停課) |
第6週 |
10/18、20 |
(本週老師出國開會,10/18 停課、10/20 第一次小考) |
第7週 |
10/25、27 |
七、 物 |
第8週 |
11/1、3 |
八、 法律行為
(一)概說
(二)法律行為之分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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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週 |
11/8、10 |
八、 法律行為
(三)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
(四)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
(11/10 期中考) |
第10週 |
11/15、17 |
八、 法律行為
(五)法律行為之效力 |
第11週 |
11/22、24 |
八、 法律行為
(六)意思表示 |
第12週 |
11/29、12/1 |
八、 法律行為
(七)條件及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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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3週 |
12/6、8 |
八、 法律行為
(八)代理(九)無效及撤銷(12/8 第二次小考) |
第14週 |
12/13、15 |
八、 法律行為
(九)無效及撤銷 |
第15週 |
12/20、22 |
九、 期日及期間 |
第16週 |
12/27、29 |
十、 消滅時效 |
第17週 |
2012/1/3、5 |
十一、權利之行使 |
第18週 |
2012/1/10 |
期末考 |